專科醫師甄審考試相關公文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九十七年眼科專科醫師甄審考試簡章

一、報名日期: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九十七年六月十日止 (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政掛號郵戳為憑)
二、報名地點: 100台北市公園路32號11樓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
三、考試日期:九十七年八月十日(星期日)下午二時至五時(筆試)
四、考試地點:台大醫院景福館一樓(台北市公園路十五號之二)
五、報名資格: (一) 政府認可之國內外醫學院醫科畢業。
(二) 領有醫師證書。
(三) 領有眼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訓練編號。
(四) 取得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結訓證明文件。(依行政院衛生署96.05.08醫字第0960018688號函辦理)
(五) 眼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至少四年以上之眼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六)領有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及加拿大等國之眼科專科醫師證書。
六、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費款:(請依序排列分成四組,證件不齊全者原封退還)
(1) 眼科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正本四份:請貼妥照片,背面書寫姓名
(2)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四份(請黏貼於所附之身分證黏貼專用紙上)
(3) 醫師執業執照正反面影本四份(請黏貼於所附之執業執照黏貼專用紙上)
(4)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四份
(5) 畢業證書影本四份
(6) 醫院服務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7) 眼科(部)主任出具的專科醫師訓練證明正本一份,影本三份(請利用所附之
專科醫師訓練證明用紙)
(8) 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准考證一張:請貼妥照片並以正楷填寫考生姓名
(9) 以第一作者在本學會雜誌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雜誌)發表之論文抽印本四份或以報名截止日後六個月內可刊登之中眼醫誌接受出刊證明影印本四份,同時附上該篇通過論文影印本四份。
(10) 本學會教育積分滿80點以上的證明影印本四份。
(11) 本學會「視覺光學」及「眼生理光學」考試及格證明影印本四份。
(12) 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之結訓證明文件影印本四份。
(13) 領有英國、美國、德國、日本、法國及加拿大等國之眼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請附該國之眼科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四份。
(14) 收件人姓名地址貼條四張:寄發考試相關資料及以掛號郵件寄證書專用,請填寫確實能收到證書的地址和收件人姓名
(14)甄審報名費新台幣伍仟元整,重考生新台幣肆仟元整(均不含專科證書費):甄審報名費請務必以郵政劃撥方式始接受報名,劃撥單通訊欄內務必註明考生姓名。現金及匯(支)票一律恕不接受。報名資料請郵寄並附報名繳費劃撥收據影印本一張,重考生需請加寄舊准考證正本,
本學會劃撥帳號:13411680; 戶名: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
附註:1.畢業證書為教育部認可者,醫師證書為衛生署認可者。
2.年資計算:
(1)自領有醫師證書前之眼科訓練由受訓編號生效日起算,最多
不得超過一年。
(2) 截止日期以參加筆試日為準。
七、其他有關事項:
(1)經審查資格不合規定者將個別通知並退費肆仟元,但所繳之文件影印本
概不退還。
(2)筆試不及格者退費貳仟元;請保留舊准考證—來年報考可省資格審查費
且可免重填報名表格和書面資料。
(3)筆試及格者應參加口試,口試之時間、地點除公佈於本會佈告欄外,
並個別通知。
(4)資格審查、筆試、口試等各項甄審結果由甄審委員會提出本會理事會
審議,通過後通知本人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審核。
(5)筆試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可申請成績複查。依據眼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限於收到本函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 (函)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中眼台(97)字第OO二號
主 旨:公告九十七年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命題範圍及報名、考試日期。
說 明:
一、九十七年專科醫師甄審考試命題範圍:

(1) Survey of Ophthalmology: 2004年起至2007年12月止
(2) 美國眼科醫學會Basic and Clinic Science Course:2006∼2007年版

二、筆試日期:九十七年八月十日(星期日)
口試日期: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日)

三、報名日期: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九日起至六月十日止。
四、簡章索取:
即日起可以書面、e-mail或口頭向學會免費索取,秘書處將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起陸續以掛號郵件統一寄出給您。
學會電話:(02)2314-6694、2314-6980;傳真:(02) 2314-6835。
學會email:oph4@oph.org.tw
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 考試委員會召集人 梁有松
理 事 長 潘志勤

 

91年眼科專科醫師考試資格審查作業要點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