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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眼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 領有衛生署認可之醫師證書:(醫師法第七條之一)

二、新增原則第二條之(一):在眼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至少四年以上之眼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

三、 新增原則第二條之(三):限領有眼科專科醫師訓練受訓編號者。

四、 增列原則第二條之(四):

1年資計算方式:

(1)受訓編號生效日以醫院就職證明到職日起算,但到職六個月後才申報受訓編號者,不予承認申報日前六個月以上之受訓年資!此受訓編號有效日不得早於前受訓編號失效日,且不得早於取得醫師證書發照日之前一年。

(2)在同一醫院受訓不滿六個月者,受訓年資不予採認。

(3)須附至少完成第三年住院醫師以上職等之受訓證明。

(4)截止日期以筆試日為準(自民國九十六年起為每年八月第二個星期日)。

2會員專科醫師二人介紹。

五、 修訂原則第八條「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左列表件」:

(1) 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四份。

(2) 受訓編號通知函。

(3) 受訓證明(由訓練醫院及眼科主任各出具)各須正本一份、影本三份。

(4)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四份。

(5) 填妥申請書四份。

(6) 最近一年內兩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五張。(四張貼於申請書,一張背面書寫姓名浮貼)

(7) 本學會雜誌刊登之論文一篇且為第一作者。

(8) 本學會教育積分滿80點以上。

(9) 本學會「眼視覺光學」及「生理光學」的考試及格證明。

(10)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註:第7、8、9三項自民國九十六年起參加眼科專科醫師甄審者適用之)